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偉宏
被 告 侯定宏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82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1.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31,525×0.369×(8/12)=56,9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31,525-56,955=174,570
(鈑金55,249元+烤漆36,120元+零件折舊後174,570元)×被告過失責任比例30%=79,7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