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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8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龔鴻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5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060×0.369=1,1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060-1,129=1,931
第2年折舊值    1,931×0.369=7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31-713=1,218
第3年折舊值    1,218×0.369=44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18-449=769
第4年折舊值    769×0.369=28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69-284=485
第5年折舊值    485×0.369=17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85-179=30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306-0=306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306元+工資21,624元+補漆26,624元=48,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