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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84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47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孫先生」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之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孫先生」,惟未載被告具體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調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及起訴狀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資料查詢在卷,原告應閱卷後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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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