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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50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蔡佩芬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
終結,原定114年2月15日下午5時
宣判
,
惟
該日
適
逢休息日,故而變更宣判
期日
為114年2月14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