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4865號
一、原告與
被告楊詠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59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最多不逾9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