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48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薰  
訴訟代理人  王偉丞  
被      告  楊詠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9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收取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