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和瑞
林立昇
林淑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9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