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1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蜜瑢(原名蕭霈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549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3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