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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6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吳省池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11行、第3頁第14、15行關於「3月6日」記載,應更正為「11月21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