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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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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6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歐隆祺 

被      告  來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