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鍾俊明 住○○市○○區○○○路000巷0號00樓 之0(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
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