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811號
原 告 五一九八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馬O芫
林O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為未成年人(年籍詳卷),其住所在新北市○○○○街00號3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證。又原告起訴時係主張:其於民國113年2月17日以轉帳方式,匯款新臺幣5萬8500元至被告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行(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所申設之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故請求被告應返還
上揭款項等語。由此可見,被告之
住居所並
非設在本院之轄區,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在本轄即臺中市有任何之行為導致原告轉帳錯誤之結果,是本院對本件並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