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9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9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張慈宜 
被      告  曾飛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