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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建小字第 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建小字第22號
原      告  仟億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聰敏  
訴訟代理人  江秋怡  
被      告  侑昇工程行即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蔡金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669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