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建小字第3號
即 原 告 劉安安即廣大信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文嘉即信毅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