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一欣工程行即趙文俊
被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潘雅雯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於當日具狀主張
被告陳報之被證4統一發票係被告偽填,此部分真實性尚待釐清。又本院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計算原告請求金額,
核與原告主張之金額新臺幣267,374元有異,此部分亦請原告重新核算金額,並具狀敘明計算公式,以杜爭議。
三、為保護
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