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
蔡亦威律師
被 告 鼎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帛均 址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
承攬「南投縣竹山鎮鯉魚國民小學、桶頭國民小學、竹山國民中學、前山國民小學電力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南投工程)提出完工之相關證據。 四、本院於
上開期日擬傳喚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帥文(臺中市○○區○○00路00號)、黃聖龍即愷程工程行(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就系爭南投工程是否已由原告完工及工程是否瑕疵之待證事實作證,請
兩造於庭前就詢問證人相關問題預做準備,又此部分待證事項為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答辯爭點,請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當庭預墊證人旅費(證人旅費陳帥文為新臺幣500元、黃聖龍為新臺幣564元)。
五、本次再開辯論期日請原告洪健富、被告鼎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帛均本人務必到場。
六、兩造於再開辯論期日前亦可先行協商,如和、調解成立,亦請儘速陳報以利本院後續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