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WIWIK 即葳葳
相 對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向
相對人提起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062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而准予扶助在案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
可稽。本院復查無聲請人具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