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相 對 人 陳祥麟
相 對 人 陳宏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ㄧ、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
相對人等2人起訴請求連帶
損害賠償聲請人4輛自行車及4把鎖鏈共計40,800元乙情(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634號,下稱本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且經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