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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救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呂萬鑫  
相  對  人  陳祥麟  
訴訟代理人  郭育奇  
相  對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葉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ㄧ、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等2人起訴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聲請人4輛自行車及4把鎖鏈共計40,800元乙情(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634號,下稱本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西區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且經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並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