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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消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14號
原      告  𡍼冠樺 
被      告  展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