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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消小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王欣嵐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即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對價等,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