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消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王欣嵐
被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即
被告返還已支付之
對價等,而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本院依卷內資料則無任何管轄之依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