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1號
原 告 游思敏
代 表 人 劉柏園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原告所提證物,亦無
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