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消簡字第13號
原 告 朱芷琦
被 告 君悅視聽歌城有限公司
葉詠富
黃依婷
李昱德
理 由
一、
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1日辯論
期日時當庭以言詞將聲明變更為:
被告君悅視聽歌城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406元(本院卷228頁)。經原告將
訴之聲明變更及一部撤回後,
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
爰裁定本件改適用小額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