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消簡字第21號 原 告 黃宜均 李明澤 古政達 林鈞諺 張瑞紋 周建廷 吳仁翔 上 一 人 原 告 李銘祥 張懷文 黃咨綺 蘇煜賢 林宛頤 林駿棋
吳峻維 吳雅婷 魏子晴 李怡靜 王雋樂 張政毅 吳尚棠 李盈萱 兼上列21人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劦辰傳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係各原告對被告之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其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 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 訴訟標的金額,而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0元 ,扣除原告黃宜均先前已繳納1,11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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