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許桂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佰二歲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上訴人之上訴狀僅聲明「原判決廢棄」,並未對於第一審判決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
予以補正後依
上開聲明補繳
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
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