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壬字第20704號
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
惟該執行事件是否業已終結,尚須本院調閱
上開卷證核閱,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