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件被告前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