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陳德梭
被 告 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
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則為同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3日
宣判。然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本為葉慶元,
嗣於
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劉邦能,有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第36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會議紀錄
可稽,卻未及由劉邦能
聲明承受訴訟,程序尚有不備,
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