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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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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訴訟代理人  遲韶華  
            陳德梭  
被      告  威蕊區塊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季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則為同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23日宣判。然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本為葉慶元,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劉邦能,有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第36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會議紀錄可稽,卻未及由劉邦能聲明承受訴訟,程序尚有不備,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