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526號
原 告 廖明鎮
被 告 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