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557號
上列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Timothy Seeber、Joanne Seeber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