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黃子珏
複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113年9月6日終止委任)
林志澔律師(113年5月20日終止委任)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98,546元,及美金6,227.76元,
嗣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具狀擴張為新臺幣577,735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