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099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
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18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曾子容即杰蒂斯國際精品服飾店為資金周轉需要,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起及110年8月6日起,向原告申貸一般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①50萬元整(目前欠183.099元)依原告定儲至數月指標利率1.718%加碼1.005%浮動計息、另②50萬元整(目前欠267.189元)依原告定儲至數月指標利率1.718%加碼1.005%浮動計息,兩筆償還方式皆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183,099元②267,18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