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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7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振彥 
被      告  阿栗的精選世界即黃立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37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捨棄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