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4,37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
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
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
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