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735號
原 告 張忠霖
被 告 台灣優勢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映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以下事項於文到三週內具狀陳報,
繕本逕送
被告:
㈠原告主張VDENTY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公司(下稱VDENTY公司)之醫療執照分屬被告投資之診所與另一家不同地點之診所,
上開兩家診所何時成立?設立相關資料為何?又被告代表袁丁民醫師管理其中哪一家診所?
㈡原告主張以VTONE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公司(下稱VTONE公司)控制管理VDENTY公司轄下一間診所之經營權,上開二家公司登記資本額其資本來源是否有重疊?VTONE公司與VDENTY公司間控制管理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VTONE公司如何就VDENTY公司旗下(如原告主張其中之一)診所營收獲利等財務為控制管理?
兩造盈虧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對被告113年9月19日陳述意見狀有無意見?
四、請被告如就上開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亦請於文到三週內具狀,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