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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35號
原      告  張忠霖 
被      告  台灣優勢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倩菱 


訴訟代理人  賴冠翰律師
            陳映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請原告就以下事項於文到三週內具狀陳報,繕本逕送被告:
 ㈠原告主張VDENTY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公司(下稱VDENTY公司)之醫療執照分屬被告投資之診所與另一家不同地點之診所,上開兩家診所何時成立?設立相關資料為何?又被告代表袁丁民醫師管理其中哪一家診所?
 ㈡原告主張以VTONE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公司(下稱VTONE公司)控制管理VDENTY公司轄下一間診所之經營權,上開二家公司登記資本額其資本來源是否有重疊?VTONE公司與VDENTY公司間控制管理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VTONE公司如何就VDENTY公司旗下(如原告主張其中之一)診所營收獲利等財務為控制管理?兩造盈虧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資料。
  ㈢對被告113年9月19日陳述意見狀有無意見?  
四、請被告如就上開原告陳報事項表示意見,亦請於文到三週內具狀,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