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953號
原 告 簡有勝
複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蘇芷萱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對
系爭債權之原因事實有所爭執,此部分尚待釐清確認,為保障
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三、本件被告於審理
期間雖已陳報系爭債權之申請書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為憑,惟該申請書部分資料遭遮掩隱匿,無從清楚辨識,被告應儘速查明並補陳該申請書完整版(無隱匿遮掩)之影本為憑,以利兩造當庭確認釐清,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