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章維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