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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莊區五權一路9號5樓之4
法定代理人 黃聿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龔驥群  住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3段31巷120號
            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馥特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第一項聲明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685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第二項聲明主張被上訴人應自113年3月24日起至上訴人喪失臺中市南區頂橋子頭段8663建號建物(下稱8663建物)共有權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4日,就所管理系爭停車場之當月份停車位收益扣除必要費用後,以每月10萬元為基準,給付以上訴人權利範圍1萬分之426計算之金額,本件上訴利益為18萬7561元(18萬6851元+10萬元×1萬分之426×30分之5=18萬75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