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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1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託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90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已於113年10月11日,將原戶籍自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遷至桃園市○○路0段000號10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故該次辯論期日未對被告戶籍地依法送達,為免送達程序不合法衍生爭議,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