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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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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原      告  王軍凱 


被      告  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1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4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