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056號
原 告 朱金國
被 告 茂豐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
被告給付票款事件而
聲請本院核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57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60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