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被 告 余儒雯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5行關於「郭倍庭」記載,應更正為「郭倍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