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法文
被      告  余儒雯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5行關於「郭倍庭」記載,應更正為「郭倍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