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媄鈴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時貞誠、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5,11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93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