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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林俞君
被 告
黃悅淑
現住○○市○○區○○○路000○0號0 樓之0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