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
被 告 余俊杰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4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89元,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938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辯論時,當庭以言詞將請求金額變更為9萬7410元(本院卷頁),利息部分不變,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月7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太平區台74線25.1K,因過失撞擊訴外人沈庭誼所有而由原告承保之車號保之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9萬7410元予沈庭誼(含零件7萬7874元計算折舊後請求6萬5901元、工資1萬7038元、烤漆1萬4471元),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7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為證(本院卷17-3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
可稽(本院卷第39-63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
第三人有
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查原告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費為10萬9383元(工資1萬7038元、烤漆1萬4471元及零件7萬7874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111年8月,有行車執照影本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月7日,使用時間為5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6萬5901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所示),加計工資1萬7038元、烤漆1萬4471元,總額為9萬7410元。是原告主張9萬741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萬74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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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874×0.369×(5/12)=11,97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874-11,973=65,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