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2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家宏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68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原告負擔百分之62。
四、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168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18時44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南京東路3段12巷路口時,因過失撞擊由
第三人林俊銘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為第三人陳億昌所有,即原告之被保險人),致發生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原告已給付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新臺幣(下同)10萬9211元之保險金(其中工資8,568元、塗裝2萬5613元及零件7萬5030元),原告因此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及保險代位等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921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㈠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汽車險賠案理算書、估價單、統一發票、代位
求償同意書等為證(本院卷第17-41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等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45-64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認,
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原告系爭車輛所支出之修理費為10萬9211元(其中工資8,568元、塗裝2萬5613元、零件7萬5030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之出廠日為107年12月,有行車執照影本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
迄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2年11月22日,使用時間為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7,50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所示),加計工資8,568元及烤漆2萬5613元後,總額為4萬1686元。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16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
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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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5,030×0.369=27,68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5,030-27,686=47,344
第2年折舊值 47,344×0.369=17,4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7,344-17,470=29,874
第3年折舊值 29,874×0.369=11,02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9,874-11,024=18,850
第4年折舊值 18,850×0.369=6,95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8,850-6,956=11,894
第5年折舊值 11,894×0.369=4,38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1,894-4,389=7,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