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3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嵐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鑫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珮玲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宣示判決在案,本件原告曾聲明「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查封物品清單編號9號純銀水缸三個返還原告」,有民事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0
純銀水缸
3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8樓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