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8號
原 告 楊嵐
被 告 翠福祥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珮玲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三項:「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返還原告」。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宣示判決在案,
惟本件原告曾聲明「被告仁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
查封物品清單編號9號純銀水缸三個返還原告」,有民事
起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
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判決,
爰依原告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0733號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