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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家囷  
訴訟代理人  鄭民崇  
複  代理人  林秋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黃世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丁學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程序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23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75元,且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31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1份在卷可按,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