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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變更股東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
原      告  葉百田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被      告  正龍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正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參  加  人  葉宥琳  
訴訟代理人  謝任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股東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蔡玉雪涉有偽造文書等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中地檢署上揭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28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114年度上聲議字第2861號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