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張雪英
被 告 仕醫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
異議之訴,
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經通知未到庭,經本院為
一造辯論終結,
惟其於同日下午遲到30分鐘始報到,並提出答辯事由,有查明之必要,故為
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