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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簡字第 25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承昌  
被      告  何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253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通      譯  戴學宜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額度
本金餘欠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元
10,822元
自112年12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即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即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即0.3295%);及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即0.659%)計算之違約金。
2
229,573元
自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即0.217%)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4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即0.2295%);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即0.459%)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即0.659%)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40,395元